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77号 原告韩廷军,男。 被告唐河县五交化公司。 被告牛云杰,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廷军与被告唐河县五交化公司、牛云杰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廷军于2015年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廷军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