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齐某某,男。 被告汤某,女。 被告汤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