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法民初字第3543号 原告贾瑞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濮阳市高新区昆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兆平,男,汉族。 被告庄元旗,男,汉族。 原告贾瑞军与被告贾兆平、庄元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瑞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峰,被告庄元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瑞军诉称,2014年5月25日16时40分,原告儿子为了考驾驶证,开着原告所有的豫JRJXXX号别克轿车,去濮阳市垃圾处理厂门前练车。被告贾兆平以原告儿子欠钱为由,强行将原告的车开走,并交给被告庄元旗扣押。原告报案后,卫都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告知原告因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建议到法院起诉。原告与二被告没有任何经济来往,二被告的扣车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豫JRJ068号别克轿车一辆,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被告贾兆平未答辩。 被告庄元旗辩称,贾兆平将车辆交给庄元旗,只说让其保管,庄元旗对原告与贾兆平之间的纠纷不清楚。庄元旗同意将车辆交给贾兆平,如果贾兆平同意,也可以将车辆返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车辆豫JRJ068别克牌轿车系原告贾瑞军于2010年6月20日购买,登记在贾瑞军名下。2014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原告儿子贾阿兵开着涉案车辆,在胡村乡天阴村北的垃圾场练车,被告贾兆平以贾阿兵欠其钱为由,将涉案车辆开走交给被告庄元旗。当天,原告报案至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经出警民警调解未果,诉至本院。 庭审结束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庄元旗已于2014年8月22日将涉案车辆返还原告,原告自愿撤回对庄元旗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贾兆平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调解解决,原告主张赔偿损失10000元,仅提供了一张2014年8月26日200元的罚款单据,不能证明该罚款是被告贾兆平的扣车行为造成的,且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余损失,故原告该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庄元旗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瑞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贾瑞军负担200元,被告贾兆平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林英 审 判 员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