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功,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建筑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亚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刘文功因与被申请人黄亚辉、张磊、刘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文功以双方要私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文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文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