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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文功与被申请人黄亚辉、张磊、刘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功,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建筑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亚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功,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建筑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亚辉,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磊,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俊,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再审申请人刘文功因与被申请人黄亚辉、张磊、刘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文功以双方要私下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文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文功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田纪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