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家付,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国升,男,1946年11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家付因与被申请人高国升,原审第三人信阳市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家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继红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王京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纪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