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86号 罪犯高尚社,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濮阳市政协副主席兼濮阳市人民医院院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新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尚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违法所得标致307轿车予以追缴。已退还的贿赂款73万元予以追缴;赃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5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对高尚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月7日对高尚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高尚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期间,高尚社利用担任濮阳市人民医院院长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职务晋升、安排就业、工程招标、药品招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237.37万元,7000英镑。案发后,该犯主动退回赃款95.5万元,审理期间其亲属退回赃款50万元。 罪犯高尚社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和2014年3月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尚社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尚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