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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军假释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3号 罪犯杨继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林刑初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3号

罪犯杨继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林刑初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继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杨继军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林州市电业公司50599.5元。刑期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宣判后,杨继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安中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杨继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4月份,作为林州市电业公司某供电所职工,杨继军在负责辖区内的抄表、收费、设备管理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所缴纳电费共计50599.5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赃款已退,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杨继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杨继军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至2014年上半年止每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林州市司法局于2014年9月17日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杨继军的假释保证人为其父亲杨振山。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假释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继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继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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