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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超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9号 罪犯杜超全,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栾川县财政局职工,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栾刑初字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9号

罪犯杜超全,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栾川县财政局职工,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2)栾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超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原判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9日起至2030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杜超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杜超全伙同他人分别在洛阳市、嵩县等多地盗窃面包车、摩托车十六起,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32063.5元。该犯系坦白。

罪犯杜超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超全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超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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