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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7号 罪犯张君,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了(2011)方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君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67号

罪犯张君,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了(2011)方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君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33.3万元予以追缴;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89.46万元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122.76万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宣判后,张君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张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君在任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期间,侵吞公司资产33.3万元。在2000年11月至2001年12月,指使下属通过做假账、隐瞒收入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30多万元,占应缴数额的60%。将公司抵账所得的3369.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个人,非法获利89.46万元。2011年1月30日,张君向方城县公安局主动退缴100.168万元。

罪犯张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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