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474号 罪犯韩国胜,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华区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国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濮中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韩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对韩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韩国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春至2007年秋,韩国胜在担任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正科级干部期间,利用其负责招生工作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学生学费、报名费等费用,将收取学费的差额部分共计14193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退出赃款60100元。 罪犯韩国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国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国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明哲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