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071号 原告查正才,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支合,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北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复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正才与被告河南博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正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正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58元,减半收取222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279元,由原告查正才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人民陪审员 高 予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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