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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许某甲,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许某乙,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许某甲,男,汉族,199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许某乙,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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