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乐谷商务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郑州乐谷商务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