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系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文献,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滨,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钟汉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胡文献、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