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友新,男,汉族,1949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孙友新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海、陶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制作并发行,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系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期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发现孙友新销售的金彩六角形油画棒商品上使用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未经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合法授权,未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并对该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多项权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孙友新:1、停止销售侵犯含有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河南法制报》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2、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郑州市二七区育新文体用品商行工商信息查询单,该证据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050078号、050079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美羊羊”、“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组证据: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4)粤广广州第050071号、050072号、050073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在全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第四组证据: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3664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公证实物当庭提交)。 被告孙友新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主角造型之五“美羊羊”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该两份登记证显示: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2008年1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OACC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被评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6月,《喜羊羊与灰太狼》在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中获得国产动画片银奖;2009年10月29日,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喜羊羊”、“美羊羊”系电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主要角色。 2014年6月4日,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王辉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转委托代理人何凤梅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6月5日,公证处人员张凯玲、王晓时随同何凤梅(购买人)、王永波(拍照人)来到位于郑州市福寿街万博商城三楼3630-3631号一家门头显示“育新文具”的店面。在该店面内,何凤梅购买了1、金彩六角形油画棒(36色)2盒;2、金彩六角形油画棒(12色)2盒;3、喜羊羊与灰太狼数学本;4、喜羊羊与灰太狼虎虎生威中字本;5、喜羊羊与灰太狼虎虎生威生字本,该店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一张《四星公司育新办公文具商行》单据。何凤梅从该店取得名片一张,名片显示:四星公司育新办公文具商行孙晓莉孙友新地址:郑州火车站万博商城三楼3630-3631(六街西31-33)。王永波并对万博商城的外观进行了拍照。上述四人将所购物品带回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王永波使用经公证处人员清洁检查过的相机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处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封条。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366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油画棒由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 公证封存的红色36色六角形油画棒标有:金彩、临沂市金彩文具厂等字样,并使用了美羊羊图案;蓝色36色六角形油画棒标有:金彩、临沂市金彩文具厂等字样,并使用了喜羊羊图案;红色12色六角形油画棒标有:金彩、临沂市金彩文具厂等字样,并使用了美羊羊图案;蓝色12色六角形油画棒标有:金彩、临沂市金彩文具厂等字样,并使用了喜羊羊图案。 另查明,1、郑州市二七区育新文体用品商行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孙友新系该店业主,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万博商城3630、3631、3635、3636号;2、因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当庭提交质证的公证费发票原件与庭前向本院提交的公证费发票复印件票号不一致,庭后本院要求其提交公证费发票原件,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拒绝提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广东原创动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涉案“美羊羊”、“喜羊羊”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之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喜羊羊”、“美羊羊”的形象因《喜羊羊与灰太狼》电视动画片的播出,在相关公众中传播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3664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孙友新所销售。被控侵权油画棒上的“喜羊羊”卡通图案在发型、眼睛、鼻子、犄角、脖子里的配饰、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近似;被控侵权油画棒上的“美羊羊”卡通图案在发型、犄角及其配饰、眼睛、鼻子、嘴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广东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美羊羊”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近似,上述被控侵权卡通图案“喜羊羊”、“美羊羊”与原告广东原创动力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美术作品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孙友新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使用“美羊羊”、“喜羊羊”美术作品已获得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授权,故其销售的涉案油画棒使用“美羊羊”、“喜羊羊”美术作品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孙友新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其未向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获得报酬权。因此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要求被告孙友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属于受让取得,并未取得相应的人身权,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友新的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失,故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称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要求孙友新在《河南法制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孙友新有库存侵权油画棒,因此其请求孙友新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知名度、 涉案作品类型、涉案“美羊羊”、“喜羊羊”卡通形象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友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美羊羊”、“喜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油画棒的行为; 二、被告孙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二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孙友新负担290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尤清波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