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7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常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河南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