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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智与冯石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512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512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冯石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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