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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科与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32号 原告:李科科,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玉 原告李科科与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32号

原告:李科科,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玉

原告李科科与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科科诉称:2013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原告缴纳房款后,了解到被告五证不全,签订该协议属欺诈行为,且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能在2013年12月30日完成主体封顶。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退还购房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商品房建设和销售条件的情况下,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商品房销售,收取购房款项,且在收取购房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房屋建设。被告河南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李科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科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田应朝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