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56号 原告王国选,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李瑞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选诉被告李瑞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并且被告李瑞涛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国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国选负担。 审判员 苏中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粉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