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高少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景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高少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乾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