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7号 罪犯詹流通,男,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初中文化,2010年8月19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解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流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詹流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焦刑二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詹流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詹流通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靳某某、苏某某约到焦作,引至焦作市“凯悦大酒店”将被害人手脚捆绑,抢走现金4000元和一部手机(价值1009元)。后又给被害人拍裸照并喂期吃下消炎药,用刀将其腿割开一个刀口,抹上药膏谎称是毒药。被告人詹流通以裸照和毒药威胁被害人,迫使其写下欠条共计11000元。 罪犯詹流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詹流通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詹流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流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