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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鹞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号 罪犯阮鹞,男,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鹞犯故意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0号
罪犯阮鹞,男,汉族,河南省通许县人,初中文化,2007年1月5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7日作出(2006)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7847.1元(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阮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6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阮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6月22日凌晨1时许,通许县城关镇无业青年陈林与被告人付华在“超文网吧”同网友郭某某见面时,与郭的同学巍某发生矛盾。陈林、付华先后纠集被告人周川、阮鹞、时文龙等人对巍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周川用刀将郭某某、巍某砍伤。随后周川又到县城的“江南网吧”上网,期间与同在此上网的学生李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周川纠集了阮鹞、时文龙、付华、陈林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鹞系主犯。
罪犯阮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阮鹞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阮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阮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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