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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盼盼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号 罪犯马盼盼,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2007年12月19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盼盼犯盗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8号
罪犯马盼盼,男,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小学文化,2007年12月19日入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盼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被告人马盼盼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南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7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8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盼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9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马盼盼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果园村金达纺织厂,采用在仓库顶棚打洞的手段,盗走该厂棉纱3.1吨,价值57040元。被告人马盼盼系累犯。
罪犯马盼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马盼盼减刑,确已经过上述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盼盼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盼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3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新生
审 判 员  管小强
人民审判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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