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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梅英、魏存喜、南小霞与上诉人魏廷春返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47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魏梅英。 委托代理人常灵芝,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学。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小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存喜。 二上诉人委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47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魏梅英。

委托代理人常灵芝,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学。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小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存喜。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德学。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廷春。

委托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梅英、魏存喜、南小霞因与上诉人魏廷春返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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