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847号 上诉人(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魏梅英。 委托代理人常灵芝,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学。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小霞。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存喜。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德学。 上诉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魏廷春。 委托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梅英、魏存喜、南小霞因与上诉人魏廷春返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