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2012-194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潘广臣,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葛次会,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次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汝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结案证明,证明汝工商处字(2011)第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自行处理完毕,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汝工商处字(2011)第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