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汝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39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红云,女,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成年,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智亚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 审判员 智亚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