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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3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袁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3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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