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白民初字第8号 原告袁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1975年1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3月2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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