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780-1号 原告靳建国,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正华。 委托代理人赵大伟,男,汉族,1967年4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利宾,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海彬,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建国诉被告董海彬、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建国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3万元,并于2015年4月17日以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靳建国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建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