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79年7月31日,汉族。 被执行人郑毅,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毅至今据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毅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