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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某高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高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8月3日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高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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