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187号 原告吉跃军,男。 委托代理人刑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进波。 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卿。 被告宋春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跃军诉被告洛阳建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春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