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71号 原告洛阳开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建欣,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开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开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开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洛阳开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