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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景某某愿意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