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55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同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景某某愿意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