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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2010年3月19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2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3月6日出生。2010年3月19日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8月2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红伟、证人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任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原任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10月份,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建设征收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土地117.74619亩,2012年10月26日,滑县财政局将滑县建设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的征地款300余万元人民币拨付到滑县城关镇财政所,随后由陈某某等大林头村支两委干部协助城关镇政府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民。2012年11月12日,陈某某等人从城关镇政府领取大林头村村民土地补偿款254597.04元,随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从此款中挪用75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3年1月28日,陈某某从城关镇政府领取大林头村村民土地补偿款168885元,随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此款中挪用555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3年7月24日,陈某某从城关镇政府领取大林头村村民土地补偿款72000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此笔款项挪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202500元,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其辩称其挪用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应该是14万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不持异议,但其挪用数额应将属于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并经三人同意让陈某某借用的42544.8元扣除,将陈某某之前帮村集体垫资的12740元一事一议款从挪用数额中扣除,其实际挪用公款数额是147485.2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认罪态度好,热心公益事业,一贯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先进,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02年10月至案发任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村委主任。
2012年,滑县民政局筹建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选址在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经规划局、土地局和民政局共同出具规划图显示需征地115.4亩。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村主任陈某某找到负责该项目的滑县民政局副局长李某某,以整块征地小块补偿有可能漏分为由要求在土地征收协议中将征地面积虚增至117.74619亩,李某某为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便同意按照117.74619亩签订土地征收协议。2012年10月26日,滑县财政局将滑县建设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的征地款人民币300多万元拨付到滑县城关镇财政所,由城关镇大林头村支两委干部经手发放给被征地农民。2012年11月12日,滑县财政局将滑县建设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的征地款人民币254597.04元拨付到滑县城关镇财政所,由城关镇大林头村支两委干部经手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后,剩余125656.44元以村民马某某的名义办理一张存单,并由马某某保管,其中包括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的芒种路补偿款人民币42544.8元及要求民政局多补偿的2.34619亩补偿款人民币72731.89元及下余未发放部分补偿款。2012年12月2日和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分两次让马某某取出人民币75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城关镇政府领取大林头村村民土地补偿款168885元,随后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此款中挪用人民币555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3年7月24日,陈某某从城关镇政府领取大林头村村民土地补偿款72000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此笔款项挪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14年5月份,陈某某将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的补偿款人民币42544.8元经任某丁手归还。2014年5月10日,马某甲领取二组包产地款55500元,2014年5月24日,任连普领取三组包产地款7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上缴违纪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3132.62元。
另查明一: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2日和12月31日挪用的人民币75000元中包括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的芒种路补偿款人民币42544.8元,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该款其挪用之前已经征得三人的同意,且三人当庭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该项补偿款拨付到位之前就向他们提出想借用该款,三人均表示同意。
另查明二:2012年夏天,陈某某为大林头村委会垫资一事一议款人民币12740元,交至滑县城关镇财政所。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2012年滑县民政局建设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征收大林头村约117.5亩土地,在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自己分三次挪用土地补偿款人民币202500元,用于归还柴某某等人在经济往来中的欠款及租用任红哲等人土地的租金;但在其挪用的款项中有属于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的补偿款人民币42544.8元,该款在其挪用之前已经征得三人的同意。
二、证人证言
1、李某某证实:其是滑县民政局原副局长,证实2012年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建设征地过程中与大林头村委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情况。
2、宋某某证实:其是滑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证实2012年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建设过程中,规划局、土地局和民政局出具的规划图显示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建设需要征收大林头村115.4亩。民政局实际和大林头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征收面积是117.5元,每亩土地的补偿款30000元,青苗补偿1100元的情况。
3、任某丙证实:任某丙当庭证实,陈某某在政府丈量土地时和其说过想借用其芒种路补偿款的事儿,其当时就答应了,后来在补偿款拨付到位后陈某某再次给其说了借用这笔钱的事,其同意了。
4、任某甲证实:任某甲当庭证实,陈某某在政府丈量土地时和其说过想借用其芒种路补偿款的事儿,其当时就答应了,后来有一次其带领其孙女在路上玩见到陈某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只记得是落树叶的时候,陈某某说芒种路补偿款这几天就过来,要是用钱去找他领,其说其暂时不用,让陈某某先用吧,后来在补偿款拨付到位后陈某某再次给其说了借用这笔钱的事,其同意了。
5、任某某证实:任某某当庭证实,陈某某在发放土地补偿款的时候给其说想借钱,其没有答应,但是其说芒种路补偿款如果下来了可以让他用,其同意陈某某借用这笔钱。
6、任某丁证实:2012年11月份领取的25万多元土地补偿款中有任某某几个人的芒种路款,还有民政局多补偿的3亩地。2014年5月份,陈某某说让其把任某某他们三个人的芒种路款发给他们了。民政局多补偿的3亩地是当时征地的时候,村民抵触情绪很大,陈某某找到民政局副局长李某某要求多补偿的部分。
陈某某原来为村委垫付过一事一议款1.2万多元,之前还经常垫资,因为村委没有钱,垫资的钱打算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
马某某证实:其不是村委委员,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地过程中,陈某某用其和其大哥马振生的名字报了4.0404亩地,这4亩多地和其没有关系,征地补偿款拨下来后,陈某某让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存单并让其保管,一共125656.44元。2012年12月,陈某某说他公司等着用钱让其从存单上给他取15000元钱。2013年元旦前后,陈某某又让其取了60000元,在陈某某的办公室交给他了。
8、宋某甲证实:2012年冬天的一天,陈某某让其开车和马某某一起去城关邮政储蓄银行取钱,马某某取了6万元钱,其又开着车把他送回陈某某的厂里。
9、马某甲证实:其是大林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2012年启动的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一共占了二组10户群众的地和二组1.85亩的包产地,包产地的补偿款55500元,是2014年5月10日从城关邮政银行领走了一张存折,到现在还没有分给群众。
10、何某某证实:滑县建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其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后,2013年还分了5000多元的马路沟补偿款。在量地的过程中,按照陈某某的要求从二组的西边地边量过马路沟,一直量到什牛路中间的情况。
11、何某甲证实:其是大林头党支部委员,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了大林头村110多亩地,在征地过程中,村委会主任陈某某、会计任某丁、支部委员仁纪涛参与了具体工作。
12、任某丁证实:其从2011年底开始任城关镇大林头村支部委员,主持支部工作。2012年滑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站项目征用了其村有117亩多地,村支两委干部协助政府将补偿款发给村民。三组村民任某丙、任某某、任某甲的一段芒种路款有4万多元。征的地没有村集体的土地。
13、焦某某证实:证实2012年至2014年,其通过陈某某揽储,陈某某把滑县殡仪馆项目的征地补偿款从城关农行转到其所在的银行,由城关邮政给大林头村的村民办理存单、发放补偿款的情况。
14、证人陈某甲、任某戊、任某已、任某庚、任某辛、任某癸证实:分别证实陈某某租赁其土地,与陈某某存在经济往来的情况。
15、证人柴某某、韩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证实:分别证实和陈某某发生经济往来的情况。
16、杨松德证实:其2010年至今任城关镇纪委副书记。陈某某2014年7月4日上缴违纪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3132.62元。
三、书证
1、陈某某户籍信息
2、滑发改(2012)145、146号文件;
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
4、城关镇大林头征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
5、征地款拨付的帐叶和凭证复印件;
6、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取现手续复印件;
7、邮政银行交易明细;
8、马某某定期存单存取手续复印件;
9、取款、存款凭条复印件、收据;
10、邮政银行交易明细;
11、邮政存折复印件;
12、陈某某支出记录复印件;
14、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证明;
15、陈某某刑事判决书;
16、中共城关镇纪委证明、情况说明、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证明、滑县民政局民政信息、滑县民政局捐赠票据、滑县城关镇财政所证明;
17、滑县反贪局出具案件破发经过;滑县城关镇大林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在被告人陈某某经马某某手挪用的土地补偿款75000元中,有属于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三人的芒种路补偿款42544.8元,在该补偿款拨付到位之前,陈某某征求三人的意见欲借用该款,三人均表示同意,该事实已经三人当庭证实,任某某、任某甲、任某丙自愿将该款借于被告人陈某某,该款应从指控的挪用数额202500元中扣除,被告人陈某某挪用公款人民币159955.2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之前帮村集体垫资12740元一事一议款应从挪用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垫付资金应遵循严格的偿还程序,在其挪用的款项中没有可供集体支配的资金,被告人陈某某为村委垫资与其挪用土地赔偿款没有必然联系,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二、涉案赃款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选让
审判员  徐振坤
审判员  刘国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