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滑县冰扬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建良职务:经理。 被告黄东良,男,1986年9月8日生。 原告滑县冰扬饮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冰扬饮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滑县冰扬饮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