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八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张纪强,男,1968年2月14日生。 原告张善珍,男,1956年12月19日生。 被告张红文,男,1972年10月30日生。 被告李新尚,男,43岁。 原告张纪强、张善珍诉被告张红文、李新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振远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纪强、张善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退还给原告张纪强、张善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马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