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信浉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李建民,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 被告罗远明,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吕义银,男,汉族,1962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民诉被告罗远明、吕义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民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民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建民负担。 审 判 长 彭 威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