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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26日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31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浉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2月6日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张某甲、黄某某(已判刑)等人因租房问题与王某等人发生冲突,2011年6月30日凌晨许,王某、张某乙(已判刑)纠集夏某某、王某、金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唐某等十余人持刀与张某甲、黄某某纠集的周某某(已判刑)、董某等十余人在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斗殴,唐某一方持刀将周某某、董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左侧胸部的锐器伤深达胸腔致左侧开放性血气胸,伤情程度属轻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周某某对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6月30日伙同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2012年7月31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羁押时间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即羁押一个月零四天,余刑四个月零二十六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唐某到浉河区公安分局民权社区警务中队投案。

2、鉴定意见:证实董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3、证人证言

(1)黄某某证言:我在银珠广场网吧门口和王某等人打了架后,我和张某甲、赵雅旭三个人在医院看伤,张某甲接小娜电话讲王某等人在张李湾碰到了小娜,王某等人让小娜给我和张某甲打电话让我们过去,张某甲接了电话就到张李湾,我也赶到张李湾看到王某等人站一边,张某甲、王某、小娜站一边,我去到后看王某那边有男孩,我和张某甲就喊周某某等人过来,等一会王某等人就过来打我。我们几个女生就与王某那边女生开始打了起来,后来对方的男孩就过来打周某某他们男孩,周某某被打到后,对方人都跑了。王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五六个女生与我、张某甲、小娜相互厮打,没有拿东西。

(2)张某丙证言:夏某某和唐某、金某三人一起走的,夏某某拿一把管刀,金某拿1尺多长的刀,只见两人拿刀和唐某一起走了。

(3)曹某某证言:我和张某丙赶到琵琶桥看到了王某、金某、夏某某、唐某、刚子等人。

(4)夏某某证言:我接王某电话告诉张某丙、金某、曹某某、唐某,讲王某在张李湾有事,让我们过去。我从张某丙家里拿一个伸缩棍和唐某一起去了张李湾。我们一方的人在张李湾把对方的两个人砍倒在地后就跑了。

(5)付某甲证言:小艾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打架,我和付某乙到张李湾,见到小艾、仔仔、王某还有一个女孩,三四个男孩,小艾给王某、百某打电话,王某和百某带两个男孩,小艾、王某就和对方几个女孩吵起来,双方女孩打起来,百某说现在就搞,王某给我一把刀,百某拿一把刀,王某拿一把,还有几个人也拿刀冲过去,我们对那两三个男孩用刀捅,对方其中一个拿拖把与我们对打,我方共十个男孩,5、6个女孩,对方7、8个女孩,十个左右男孩。我、百某、王某、百某带来的两个男孩5、6个人拿刀,我是弹簧刀,王某拿小砍刀,百某拿管刀,百某拿刀上去砍了对方,百某带的人也砍了,我拿刀站在旁边,没有动手。没有看见对方拿有东西。

(6)朱某某证言:2011年6月30日23时许,我和女朋友陈某在乐福宾馆,王某给陈某打电话说陈某的姐找她事,让我们去看一下,去了王某、黄某某、仔仔、还有三个女孩,他们纠缠起来,过一会儿,我这方来两个男孩,对方叫来十来个人,和我们一块的女孩叫来两车人,将对方的人打了,对方一个男孩打了我女朋友一巴掌,我还了他一巴掌,我和我女朋友走了。我这方的人拿有钢管等。

(7)王某证言:2011年6月29日23时许,我和张某甲、黄某某因租房一事打架后去了禧缘网吧,仔仔和小艾(张某乙)来了,出来时黄某某、张某甲等人打我,小艾等人将我拉到张李湾。看见王某,我便问为什么打我,她害怕我们打她便给张某甲打电话,一会儿,张某甲、黄某某、王某、陆某、黄某、张某、董某、赵某某、熊猫还有王某带一个男孩来了,我给陈某打电话说黄某某打我让她来,她和男朋友元元来了,还带了一个女孩,我让小英、小艾叫人,小英给他姐夫打电话,她姐夫带5、6个人来,见对方人多,又喊人去了,小艾给王某打电话,王某、百某(夏某某)来了,陈某见王某在,便打了王某一耳光,因为她们之前有矛盾。对方二十多个人便喊着要打架,王某和陈某打起来之后元元上前帮忙打王某,接着便打起来。开始用脚踢,后来有人拿刀、棍等工具。

(8)李某某(仔仔)证言: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黄某某一群人在禧缘网吧要打她,去了后,我和王某、小英、小艾四人将王某拉走,跑到张李湾看见打王某的王某,四人问她,王某害怕挨打,打电话将张某甲、黄某某叫来,她们带来一群人拦住我们还要打,王某让我们叫人,小英给她姐夫打电话,带了5、6个人过来,王某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和元元带了一个女孩过来,小艾叫王某、百某带人,带了一个人,对方叫来二十多人,陈某上去将对方一个叫董某的女孩打一耳光,黄某某打王某一耳光,便打起来,元元见王某扯陈某头发,便打王某一拳,打一会儿便走了。我这方王某、小英、小艾、陈某、元元、王某、百某、陈某带一个女孩,王某带一个男孩,小英叫她姐夫及带的四、五个人,对方有黄某某、张某甲、王某、陆某、董某、王某、方某、周某某及周某某带的二十多个人。大部分人拳打脚踢,王某、百某等三个人拿刀。

(9)张某甲证言:王某打电话说在张李湾,我去了,后来黄某某和他男朋友赵某某到了,王某说继续搞,有三个男孩和王某一起,我怕他们打秋某,就给我男朋友周某某说有人打我们,周某某带5、6个男孩到张李湾,见面后我给周某某说女孩打架别动手,对面男孩动手,你们再动手,王某那边又过来好几个男孩,王某问诗某(秋某)是否搬走,后就动手打诗某,我们女孩相互厮打一起,对方后来的男孩把刀亮出来让周某某等人不要动,对方一个女孩哭起来,小芳扯她头发不让她叫,对方一个男孩看到就掂刀上来砍小芳,周某某就上来,对方男孩就过来砍周某某。

(10)王某证言:王某和黄某某相互打起来,双方男孩相互殴打,女孩先打在一起,王某去拉对方的一个女孩,她男朋友上来对王某脸打一拳。对方男孩拿的有刀。

(11)邹某某证言:周某某说出了点事,我、董某、李某、李某到张李湾,女孩开始打起来,十几个男孩打周某某,周某某往我们这边跑,我们躲开了。

(12)李某证言:周某某说女朋友被打了,叫我们去帮,我们8个人去了,女的先打起来,对方男的拿刀将周某某捅伤,我们没有动手。

(13)董某某证言:10个左右男孩和5个左右女孩在我店门口,他们打电话,后来过来有10个左右男孩和5个左右女孩,女孩发生争吵打起来,男孩有几个把刀拿出来,向对方男孩打起来,拿刀捅对方男孩,两个男孩被砍伤,其他的跑了,后来的用刀捅先来的,先来的两个手里拿白酒瓶,在打架中把瓶子扔出去。

4、被害人陈述

(1)周某某陈述:张某甲打电话说有人要打她,叫我帮忙,我们去了5、6个男孩,对方又叫来10个人左右,拿刀砍我们,对方男孩乘面的下来后,王某和那几个女孩指着我们说句“就是他们”,他们就疯狂的砍我们,我们没有防备,他们砍完就跑了,我和董某被砍伤。

(2)董某陈述:对方来十几个人,拿出刀打我们,当时没反应过来。

5、同案犯供述

(1)王某供述:2011年6月30日凌晨许,我接到小艾电话说被打了,还有付某甲电话讲他和他弟付某乙在张李湾。我到后看见王某、仔仔、小艾、陈某还有个叫“妹妹”的共五个女孩。后来我给张某丙(小胖)打电话,后来夏某某、金某、唐某也到了张李湾。我们站着,双方女孩打了起来,然后夏某某等人就冲上去与对方男孩打了起来,打了我就跑了。当时打架夏某某拿有筒子刀,付某甲拿有月牙刀,付某乙不知道拿什么,金某拿一把砍刀,唐某没有拿东西上去和对方打了起来。他们用刀把对方两个男孩打倒在地。

(2)同案犯张某乙(小艾)供述:2011年6月30日晚上凌晨许,我在付某甲家玩,这时候仔仔给我打电话讲王某被人打了,我过去后黄某某不让我们走,我把王某拉到张李湾,黄某某又赶来与王某发生纠纷,我就打电话叫来付某甲和付某乙。不一会王某带着夏某某、金某也来了,还有6、7个男孩。对方人打王某,我们这边女的就和对方女孩打起来了,我们没有拿东西。后来卫东等人就上去打对方男孩,我看到王某、夏某某拿有刀,付某乙、付某甲也拿有东西,把对方俩男孩打倒我们就跑了。

(3)同案犯金某供述:2011年6月30日22时许,我和夏某某、张某丙、曹某某在宝石桥张某丙家里休息,夏某某接王某电话说张李湾几个女孩要打架。夏某某拿了一把管刀先走,随后张某丙拿一个钢管,曹某某拿一铁棍,我们坐出租到张李湾。看见王某、夏某某、小强、天赐、刚子、唐某等人和几个女孩正在上去和对方一群男孩女孩打架,我们就上去打对方,打了之后就跑了。当时王某拿有一把刺刀砍别人,夏某某拿管刀上去砍别人,小强拿一把刀,唐某拿一个水果刀,刚子拿一把刀,天赐拿有一次多长的刀,我手里拿有从现场捡的一块砖,一起上去打别人。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1年6月30日5时许,我和金某、曹某某、夏某某在宝石桥张某丙家里休息。后来夏某某接到王某电话说有人要打王某,让我们几个和他一块去看看。我们打车到张李湾路口看到王某。王某告诉我们有人要打他朋友让我们与他一起去看看。我们看到有几个正在打王某朋友,与我来的几个就上去与对方打起来,我看他们打架就偷偷跑了。对方有十多人参与打架,我们这方大约有七八个,我只认识金某、夏某某、王某,其余我不认识,我没有动手。

另有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持械斗殴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一方为斗殴,事先携带刀具、棍棒等器械,并在殴斗中持械将对方致伤,唐某明知其一方持械仍积极参与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伤情及法医鉴定意见相印证,故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的共犯,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发后,唐某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但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唐某于2012年7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予以撤销缓刑,余刑四个月零二十六天。

(有期徒刑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拘役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审 判 员    杨家全

审 判 员    陈金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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