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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284号 原告洪某某,女,201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理人洪某甲,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王平,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284号

原告洪某某,女,201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理人洪某甲,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丽美、王平,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冯纪龙,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给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农历1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农历4月份原告母亲怀孕原告,后因父母感情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出生,原告出生后一直由母亲一人抚养至今。因原告需要喂奶粉,且原告母亲又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姥姥家接济。故要求原告父亲即被告给付抚养费5486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没有血缘关系,原告母亲应当给付被告的彩礼款和赔偿金至今没有给付,被告不应该承担原告的抚养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486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出生证明及原告母亲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原告和被告存在血缘关系;2、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母亲在2013年9月10日做B超检查时已经怀孕属于中孕期;3、(2013)民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母亲和被告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原告母亲在和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原告,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抚养义务。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方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无异议;关于证据2,洪某甲做B超检查时候,被告并不知情,被告认为原告母亲怀孕和被告无关;对证据3无异议。原告质辩认为,证据2已经被证据3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方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法定机关出具或办理的证明和证件,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2能够证明洪某甲怀孕的事实,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证据3系法院生效判决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母亲洪某甲与被告石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12年农历正月12日(2月13日)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农历四月份,原告母亲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洪某甲于2013年9月10日经B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单胎存活中孕,2014年3月4日,洪某甲生下原告,现原告一直和洪某甲共同生活至今。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洪某甲和被告石某某依照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洪某甲怀孕并于2014年3月4日生下原告,可以确认原、被告存在血缘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抚养义务,并按其收入的20%-30%比例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的原、被告没有血缘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支付彩礼款和赔偿金,故被告也不应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2800元,每年1月1日前履行(其中2015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付至洪某某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东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