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商初字第395号 原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明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全昌,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敏,经理。 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 被告:华蕾,女,汉族。 被告余华敏,女,汉族,成年。 原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公司诉被告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华蕾、余华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华蕾与兴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华蕾开办的担保公司与兴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华蕾开办的担保公司以华蕾名义与兴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富邦公司对华蕾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实际是2014年3月26日晚上10点多,被告华蕾委托其公司业务员耿某某、李某某和被告兴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某到富邦公司与余华敏恶意串通后,被告余华敏既不是富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股东,也未得到公司授权,却盗用富邦公司名义与华蕾签订的损害原告利益的无效《担保承诺书》。故诉请法院依法确认余华敏以富邦公司名义与被告华蕾签订的《担保承诺书》无效。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起诉时,被告华蕾已经在其他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本案原告及其他被告,且案件已经在二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峡县兴博冶材有限公司、华蕾、余华敏的起诉。 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西峡县富邦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想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晓伟 审判员 张林增 审判员 任 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