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21号 原告邢锐耿,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汪克东,男,成年。缺席。 被告黄小梅,女,成年。缺席。 原告邢锐耿诉被告汪克东、黄小梅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超、陪审员张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克东、黄小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原告为被告装修家庭居住房屋,完成后,工程总造价双方同意按照9.5万元计算。装修过程中,被告先后4次付款总计7万元,下欠2.5万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推脱未予清偿。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装修款项2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013年12月20日有原被告双方签名确认工程造价以95000元结算,证明被告工程总价为95000元。 证据2、录音整理稿2份及光盘1张,证明被告汪克东承认欠款25000元未还。 以上证据证明为被告汪克东装修房屋及拖欠装修款25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邢锐耿为二被告装修家庭居住房屋。完工后,2013年12月20日,原告邢锐耿与被告汪克东确定工程总造价按照9.5万元计算。被告先后4次付款总计7万元,下欠2.5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推脱未予清偿。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修家庭居住用房屋,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原告完成后工作任务后,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清偿报酬,长期拖欠不予清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汪克东虽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但该债务系为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房屋装修所负债务,该债务属家庭共同债务,被告夫妻应当对该家庭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克东、黄小梅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锐耿装修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汪克东、黄小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晓伟 审 判 员 任 超 人民陪审员 张 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