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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渑民初字第125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根成,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克信独任审判,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根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在2009年8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3月6日生育女孩取名黄某某,2011年12月19日生育女孩取名黄某某。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大吵大闹,对原告及原告父母进行侮辱并动手打人,更为甚的是被告经常外出不归,对两个女儿不管不问,丧失了一个做母亲的职责。2013年2月被告因家庭琐事一走了之,再无回家。无奈,原告于2014年1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2014年5月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向原、被告送达了(2014)渑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收到判决书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充分说明被告没有悔改表现,不愿意与原告和好过日子。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婚生女儿黄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他们虐待妇女儿童,在有我次女怀孕时,身体不好,可他们不管不问,次女生下后他见是个女孩,他们不高兴,就整天在家里找事。还多次将我往娘家赶,2013年元月16号下午,我出了家门,经人说合原告始终不认错。2.原告两次将我告上法庭,我看孩子太小,我现在身体不好,照看孩子已成为我最大的负担,可他们还一逼再逼要离婚,真要是那样的话我可以离婚不离家,因为大女儿有4年的保险。3.我与原告结婚五年,我们的共同财产该怎么办,我没有花原告方一分钱,我用的钱全是结婚时收的4000元。4.可原告本人说他月工资5千多元,没给过我们一分钱,他把钱用到那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3月6日生育长女黄某某,2011年12月19日生育次女黄某某。2013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之后,原告黄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渑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双人席梦思床一张、组合柜一个、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美的空调(挂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TCL电视一台。被告婚前财产被子8条、饮水机一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为了有利于子女生活成长,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婚生女儿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黄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原告婚前财产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四开门组合柜一个、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美的空调(挂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TCL电视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被子8条、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黄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

三、原告婚前财产双人席梦思床一张、四开门组合柜一个、沙发一套、梳妆台一个、美的空调(挂机)一台、美的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TCL电视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被子8条、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二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