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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秦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11月25日。 被告丁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3月13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号
原告秦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11月25日。
被告丁某某,男,出生于1964年3月13日。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长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孙雪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