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79号 原告冯某某,女,出生于1990年2月2日,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虎智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