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7号 原告郝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8月16日,汉族。 被告白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12月2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峰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文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