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卫文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秋焕,女,汉族。 卫文斌诉王建国、吴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国、吴秋焕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