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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磊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磊,男,1972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磊,男,1972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向阳,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中刑一辖字第10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红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磊及其辩护人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社会发展科工作期间,接受王某甲、宋某甲、宋某乙、雷某某、王某乙、张某甲、攸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李某、窦某某、牛某某、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提供帮助。为此,先后非法收受上述王某甲等15人给予的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滑县顺发新型节能建材厂负责人王某甲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核准的职务便利,在其厂办理年产6000万块粉煤灰烧结砖项目核准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王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作期间,接受安阳市铁合金建材厂负责人宋某甲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等职务便利,在其厂办理年产1万吨硅钙合金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宋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甲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8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负责人宋某乙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厂办理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宋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乙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安阳市利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雷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搬迁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雷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6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安阳锦华中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乙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100台滤布滤池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王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7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安阳市鑫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某甲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5000吨甲醇钠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9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滑县金楼新型墙体材料厂负责人攸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核准的职务便利,在其厂办理年产1.2亿块粉煤灰烧结砖项目核准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攸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06年至2008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林州市桥宏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某某、负责人刘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等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12万吨冷拔无缝钢管项目备案及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向刘某某索要4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刘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5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安阳市凤凰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8万吨再生纸工程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赵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6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林州市鹏华铸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十万台(套)汽车动力转向器工程项目备案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李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08至2009年,被告人陈磊在安阳市发改委工业科工作期间,接受河南中汽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的请托,利用负责项目备案、申报“双百计划”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其公司办理年产80万套汽车减阻节油器产业化生产线项目备案及申报“双百计划”项目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和价值1.6万元的购物卡。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磊任安阳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主任科员期间,接受窦某某、牛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申报安阳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专项资金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多次非法收受窦某某、牛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窦某某、牛某某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14年6月份,被告人陈磊任安阳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主任科员期间,接受张某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其申报安阳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非法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证言,书证营业执照、安阳市发改委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外在卷还有书证被告人陈磊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磊退缴全部赃款人民币25万元,有退款票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磊于2014年8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共计49天,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磊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陈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磊退还全部赃款,本院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
二、已查扣的赃款人民币25万元由查扣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万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付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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