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汤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礼,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岳朝福,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4月13日作出的(2001)安民终第338号民事判决,于200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朝福2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中止执行,进行再审。2004年4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民再字第10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岳朝福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6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豫法民再字第203号民事判决。2006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朝福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岳朝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曙玮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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