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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玉等人申请执行宋喜良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兰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保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喜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兰玉,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保花,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喜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五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龙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汤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宋喜良、刘志刚、赵五星、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喜良、刘志刚、赵五星、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阳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贺建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