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3-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新安。 被执行人刘合平。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新安、刘合平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新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