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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3-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新安。 被执行人刘合平。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新安、刘合平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323-2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刘新安。

被执行人刘合平。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新安、刘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新安、刘合平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新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